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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香洲区中小学网上报名14.29.71.14:8089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1963次 时间:2016-05-25
2016香洲区中小学网上报名http://14.29.71.14:8089/本系统学区定位功能已升级,之前 报名定位拟就读学校有偏差的学生,可在报名结束前登录系统 点击修改报名表后重新提交报名表,系统将重新进行定位拟就读学校,家长也可以重新打印报名表留存。2016年秋季香洲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本细则共分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新生招生工作
第二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转学插班招生工作
第三部分  招生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新生招生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珠海市教育局2016年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以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为单位负责,努力解决辖区内适龄儿童就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珠教基【2015】49号文的要求,珠海市第四中学初中招生工作由我区统一管理)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入学工作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的考试、考核。继续实行按地段划分学区、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办法。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三)房户一致原则。学区内户籍学生,按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其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与《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




二、招生对象




(一)在香洲区公办中小学学区范围(学区范围详见附件3、4,以下简称学区)内,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须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须为接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毕业学生。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具有学区内香洲辖区户籍的学生(以下简称“户籍学生”)。
2.学区内符合我市、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3.学区内符合《珠海市香洲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的随迁子女。
(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适合随班就读的也可向学区内学校申请。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向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送教上门。
(三)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三、招生办法(学位安排顺序按以下类别先后排序)




第一类  户籍学生
1.房户一致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完全产权学区内房产,且房、户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完全产权学区房产的,按其“房户一致”的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如果出现个别学校当年学区内适龄儿童偏多的情况,优先安排房户一致学生;如出现学区内学位不足时,则以迁入学区内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额满后无法安排在该学区的学生再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
2.旧村改造的:父母原有房产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而搬迁的户籍学生,凭改建办出具的证明及拆迁合同,可按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也可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位。
3.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的:申请学生户籍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的,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4.房户不一致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的完全产权房产与户籍登记地址分属香洲区内不同学区学校的,按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5.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居委会集体户口的,按《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 号)执行。可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6.学区内唯一全权房产但仅有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的:因新购房而未能办理不动产(房产)证,仅持有珠海市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的,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因历史原因或购买单位集资房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房产)证的,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拥有该房产完全产权证明,或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完全产权购房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及近三个月内的居住凭证(水、电费单、物管发票等)的,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7.非完全产权房产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有学区内房产但该房产比例不足100%的,应按户口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8.有户无房的或房产学位被占用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为集体户口、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所持唯一房产为二手房且学位被占用及其他有户无房的,按户口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9.住宅房产面积50㎡以下的: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二套房产或以上的,且有2013年6月1日后购置的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的,按《关于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3〕33 号),应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全权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学位,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10.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持《户口簿》或《房地(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后,但在户籍学生申请数据复核日期(6月28日)前的,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特别提醒: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分别有一套或多套学区内全权房产和部分产权学区内房产,应按其全权拥有房产所在学区报名,不得在部分产权房产所在学区报名,否则将按最后一批随机安排学位。


第二类  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1.学区内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学位安排顺序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顺序安排。(见附件1)
12.香洲区高端产业人才、留学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及总部企业高管子女:按《珠海市香洲区促进高端产业人才、留学人才、高级技能人才聚集暂行办法》(珠香府办[2016]3号)和《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办法》文件执行。


第三类  在学区内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


13.按其自有学区内全权房产或合法租住地址统筹安排学位。(父母均为非港澳户籍的港澳籍子女,见以下第五类学生)


第四类  学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学生


14.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自有学区全权房产的,统筹安排。
15.学生父母一方在学区内近八年内缴纳社保五险种五年以上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到我区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类  申请积分入学的非珠海户籍学生


16.学区内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学区内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子女:参照《珠海市香洲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父母一方在学区内户籍入户时间计算,其余项目不变。
符合上述第11—17项情况之一的非户籍学生,根据学位情况,先将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自有学区全权房产的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再将有部分产权房产或无房产的,统筹调剂到公办学校就读。




四、报名时间、方式




(一)报名时间:5月22日—6月6日。
(二)报名地点及方式
1.小学一年级新生:
登录香洲教育网(http://xzedu.zhuhai.gov.cn)点击“香洲区中小学招生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14.29.71.14:8089),按照网上操作指引,注册后再填报基本信息进行报名,完成报名后家长自行打印回执留存。
2.初中一年级新生:
登录香洲教育网(http://xzedu.zhuhai.gov.cn)点击“香洲区中小学招生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14.29.71.14:8089),凭区教育部门下发的报名账号及密码,按照网上操作指引填报基本信息进行报名,完成报名后家长自行打印回执留存。
(1)在香洲区属小学就读的六年级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基准,根据其就读小学下发的报名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2)在外就读小学需报读香洲区属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应在报名时间内(6月6日前)凭原就读小学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广东省内学校只需就读小学盖章,并注明学校标识码;广东省外学校必需就读小学及其直属教育部门盖章)原件到我局教育管理室申请报名号后再进行网上报名。
3.凡在规定期限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与报名先后无关。未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今年公办学校学位资格,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接受补报名。




五、招生流程




(一)录入报名信息(5月22日—6月6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操作指引,按申请类别填报入学有关信息,完成报名后家长自行打印回执留存。
(温馨提示:请在填报报名信息时输入广东省内手机号码,以便接收我局有关招生信息,请家长随时留意!)
确实无法完成网上报名的,请于5月28-29日持全部入学材料到就近的协助网上报名点报名。
香洲区协助网上报名点:
七中、九中、南屏中学、二小、三小、景园小学、夏湾小学、荣泰小学、湾仔小学、广生小学(报名点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
(二)提交特殊材料。(6月4—5日)
1.市、区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共13类);
2.本区户籍使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全权房产;
3.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而搬迁的;
4.本区户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5.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
6.学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学生无房产的;
7.监护人有市、区颁发的“见义勇为”、“道德模范”、“香洲好人”、“杰出义工领袖”、“金牌义工领队”、“个人志愿服务金奖”称号的;
8.单亲家庭的;
9.因历史原因或购买单位集资房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房产)证的;
10.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已占用房产学位的;
11.计生符合加分条件的。
属以上类别的学生家长请于6月4—5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到报读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具体要求见附件3)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入学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A4格式),原件自留备查。逾期不交的,视作放弃相关类别学生资格申请。
(三)相关部门审核数据。教育局分类汇总申请数据后,统一提交公安、计生、房产登记中心、人社局等部门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以上核查数据以6月6日报名结束日期前持有的信息为准。
(四)公示户籍学生名单。6月17—21日,公示符合户籍类学生资格名单。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到区教育局反映;对自身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到香洲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申请。未在此时间内申请复核的户籍类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资料按原核查结果为准,不再变更。
(五)公布户籍学生学位安排。
6月27日: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核准结果,根据申请条件和学位情况,按照招生办法,在报名系统公布此类学生第一批拟录取结果及各学校剩余学位数。请家长自行上网查询结果:
1.如已有拟录取学校的,请自行打印拟录取回执。
2.如第一批安排学区有误的,学校或家长应在6月27—28日到区教育局申请复核,以免影响指标生资格。未在此时间内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学位按原分配学校安置,不再变更。
6月29日:未有拟录取学校的,应在系统中根据系统提供的剩余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第二次选报学校;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此次申报机会。
第二次选报学校学位时,如果出现该学区选报学生太多,无法全部安排时,以学生迁入该学区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分配各学校剩余学位。
7月1日:公布户籍生第二批拟录取结果及各学校剩余学位数,请家长自行上网查询结果:
1.如已有拟录取学校的,请自行打印拟录取回执。
2.如未有拟录取学校的,应在系统中根据系统提供的剩余学位情况进行第三次选报学校;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此次申报机会。
第三次选报学位安排原则仍以学生迁入该学区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分配学校剩余学位。如仍有学生未能获得安排,则系统将对其进行随机派位。
以上未按要求进行选报学校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选报机会,最后由电脑自动派位。
7月5日:公布第三批拟录取和随机派位结果。
(六)非户籍学生核查结果复核申请:7月7—9日,家长自行上网查询核查结果,如对自身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到香洲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申请。未在此时间内申请复核的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资料按原核查结果为准,不再变更。
(七)公示非户籍学生符合入学资格名单。7月18-22日,公示非户籍学生符合入学资格名单和积分录取分数线。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区教育局反映。
(八)安排符合入学资格的非户籍学生学位。
7月22日: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核准结果,根据申请条件和学位情况,按照招生办法,公布符合入学资格的非户籍学生第一批(此批次为有房无户类非户籍学生)拟录取结果及公示各学校剩余学位数。请家长自行上网查询结果:
1.如已有拟录取学校的,请自行打印拟录取回执。
2.如第一批安排学区有误的,学校和家长应在7月22-23日,到区教育局申请复核。未在此时间内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学位按原分配学校安置,不再变更。
7月24日:未有拟录取学校的,应在系统中根据系统提供的剩余学位情况进行第二次选报学校;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此次申报机会。
第二次选报学校学位安排原则:先按招生办法顺序,再按学生积分高低顺序分配各学校剩余学位。
7月26日:系统公布第二批(此批次包括有房无户第二次选报学校拟录取的和无房无户首次学位安排)拟录取结果及公布各学校剩余学位数,请家长自行上网查询结果:
1.如已有拟录取学校的,请自行打印拟录取回执。
2.如未有拟录取学校的,应在系统中根据系统提供的剩余学位情况进行第三次选报学校;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此次申报机会。
第三次选报学校学位安排仍以持有区内完全产权房产优先,次按招生办法,最后按学生积分高低顺序分配各学校剩余学位。如仍有学生未能获得安排,则系统将对其进行随机派位。
以上未按要求进行选报学校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选报机会,最后由电脑自动派位。
7月28日:公布第三批拟录取和随机派位结果。
(九)现场资料审核,领取学位安排通知书。7月29—30日,由家长带适龄儿童,打印网上报名登记表、拟录取回执并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到拟录取学校进行现场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放学位安排通知书。
未在此时限内到学校进行资格审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公办学位,因此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十)阳光分班。7月31日,录取新生家长凭学校发放的学位安排通知书到录取学校进行阳光分班。




六、报名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家庭户口地址栏、户主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学生个人户口页、父母个人户口页”等内容。申请人户籍迁入时间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给报读学校。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产权证号、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三项内容。《房地产权证》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登记的为准,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
3.小学一年级新生在学位申报表上张贴大一寸相片1张。
4.珠海市儿童免疫接种验证登记表。
以上材料以报名截止日期6月6日前材料为准,网上报名期间无需提交;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时统一提交学校核对,交A4格式复印件,原件自留备查;核对无误的办理入学手续;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二)特殊材料(具体类别及要求详见附件3)
需在6月4—5日到报读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其他入学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A4格式),原件自留备查。逾期不交的,视作放弃相关类别学生资格申请。
特别提示: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转学插班招生工作
一、招生对象
(一)持有香洲区学区内户籍或符合我市、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在外地(或区内民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
(二)已在香洲区公办中小学就读,因父母新购完全产权房产需变更学区的在校学生。
二、招生办法
(一)统筹安排学位。按规定时间内报名,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学区所在学校学位已满,由香洲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附近有空余学位公办学校,不服从安排的,视为放弃此次转学申请。
(二)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教基〔2008〕29号),以下情况不予转学:已有香洲辖区公办学校学籍,再申请转入学区内无新购置的完全产权房产仅进行户口迁移的学生。
特别提醒:根据《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意见》(珠府办〔2013〕16号)“随迁子女纳入报考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的范畴,需初中三年在我市同一学校就读并持有该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的应届初三毕业生”的规定,已在我区公办初中就读的非香洲户籍学生,中途申请在我区公办学校之间转学的,不享受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资格。
三、报名时间、方式
(一)报名时间:5月22日—6月6日
(二)报名地点及方式
登录香洲教育网(http://xzedu.zhuhai.gov.cn)点击“香洲区中小学招生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14.29.71.14:8089),按照网上操作指引注册后填报基本信息进行报名。
确实无法上网报名的家长,可于5月28—29日,持全部入学材料到协助网上报名点由工作人员指导下现场完成网上报名。
四、招生流程
(一) 录入报名信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申请类别有关入学信息,完成报名后家长应自行打印回执留存。
(二)提交特殊材料。在完成网上报名后,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家庭,请在6月4—5日到拟报读学校现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核查,交复印件(A4格式)。逾期不交的,视作放弃相关类别学生资格申请。学校统一汇总后于6月8日上报区教育局。
1.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而搬迁的,向报读学校提交城中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合同。
2.本区户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政策性照顾生的,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珠教基〔2015〕12号附件),向报读学校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4.单亲家庭的: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
(三)审核数据。教育局分类汇总申请数据后,统一提交公安、房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公示拟录取插班学生名单。7月18—22日在香洲教育网的“通知公告”中对拟录取插班生进行公示。
(五)公布拟录取学校。7月26日下午5:00后在报名系统公布拟录取结果,家长自行上网查询学位安排结果,并打印拟录取回执。
(六)现场资料审核,领取学位安排通知书。7月29—30日,打印网上登记表、拟录取回执、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格式),由家长带适龄儿童,到拟录取学校进行现场资料审核,核对无误的办理入学手续;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基本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家庭户口地址栏、户主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学生个人户口页、父母个人户口页”等内容。申请人户籍迁入时间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给报读学校。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产权证号、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三项内容。《房地产权证》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登记的为准,需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合法完全产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
3.学区外学生转入的需提供原就读学校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广东省内学校只需就读小学盖章,并注明学校标识码;广东省外学校必需就读小学及其直属教育部门盖章)原件。
4.转学插班生在学位申报表上张贴大一寸相片1张。
上述材料以报名截止日期前材料为准,交A4格式复印件,原件自留备查。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七)阳光分班。7月31日,学生凭学校发放的学位安排通知书,按学校报到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入学。




 
第三部分 招生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学校要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入学材料审核。学校接收的入学材料复印件需由相关人员核对原件并签名。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所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三)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执行《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珠教〔2012〕4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4号),未按规定入读公办中、小学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四)均衡分班规范办学。做好阳光分班工作,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注册报到分班后,直接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数据,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五)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严肃处理。
二、注意事项
(一)香洲区教育局及下属公办学校没有要求学生及家长上交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或家长索取费用的行为均属违纪、违法行为,请向香洲区教育局或纪检部门反映。香洲区教育局纪检部门电话:2611800。
(二)因信息录入不准确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无法安排学位的,责任自负。
(三)各公、民办小学负责六年级毕业生下发报名号并指导每一位需要申请我区公办初中学位的六年级学生进行网上报名。
(四)由于香洲区公办学校学位有限,不符合我区公办中小学招生条件的新生、转学插班生,请家长自行联系民办学校就读。
(五)特别提醒:家长和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异议复核申请、现场资料审核以及阳光分班等工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公办学校学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1.未在5月22日—6月6日进行网上报名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我区今年公办学校学位资格,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接受补报名,所造成的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2.未在5月22日—6月6日到凭原就读小学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的到我局教育管理室申请报名号的外地回珠报读初一的学生,将不能在我区招生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3.未在6月4-5日到报读学校提交特殊材料(具体类别及要求详见附件3),逾期不交的,视作放弃相关类别学生资格申请。
4.对入学资格结果有异议的户籍类学生,未在6月17—21日内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资料按原核查结果为准,不再变更。
5.学区有误的户籍类学生,未在6月27—28日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学位按原分配学校安置,不再变更。
6.对自身核查结果有异议的非香洲户籍类学生,未在7月7—9日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资料按原核查结果为准,不再变更。
7.学区有误的非香洲户籍类学生,未在7月22-23日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学位按原分配学校安置,不再变更。
8.未在7月29—30日到学校进行资格审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公办学位,因此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9.未在7月31日到录取学校参加阳光分班的,由阳光分班系统自行为其分班。
10.审核与录取结果,最终以招生系统公布的为准。




本细则由香洲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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