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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1月8日起高考网上报名 异地考生可在高中所在地报名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1003次 时间:2013-11-05
今天下午,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了《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网上报名时间均为2013年11月8日开始,共分为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网上缴费3个阶段,考生可登录(http://wsbm.sdzk.gov.cn)填报基本信息。而异地高考方面,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高中段就学地县招办报名参加高考。


  鲁网记者了解到,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网上填报基本信息时间均为2013年11月8日至15日。春季高考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时间为2013年12月3日至12月6日;夏季高考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工作日),其中,应届生之外的考生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工作日)。网上缴费时间为2013年12月3日至12月12日(工作日)。


  现场确认包括确定身份、资格审查、采集照片和指纹信息、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签字确认等环节。在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供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同等学力证明)或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毕业证书及相关材料。通过身份确认的考生需采集本人数字照片及指纹信息。非应届毕业生,需持单位或街道(村民委员会)报考介绍信,须注明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毕业学校及时间、所在单位对其报考的意见等;


  因为山东省明年首次放开异地高考,《通知》明确指出,异地考生必须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并且具有我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资格的。符合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高中段就学地(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等)县招办报名参加高考。


  据了解,2014年山东省春季高考时间为2014年5月的第二个周六、周日。而夏季高考则执行全国统一的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附:9类学生可享受加分减档优惠


  1.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高中教育阶段见义勇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学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劳模青年,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之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奥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的考生及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在参加高考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烈士子女,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9.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测试项目仅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8项)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应届毕业当年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加10分向高校投档,参加高水平运动员录取的考生不享受此加分。


  考生若同时具备上述几项享受加分和降分照顾条件,只选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不重复计算。


  4类考生录取时可优先考虑: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军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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