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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安全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82次 时间:2021-06-25

【起重设备租赁合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安全责任约定参考


一、 合同双方:


使用单位:


出租单位 :


二、 合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三、设备信息:


设备类型: 型号:


生产厂家: 产权备案号:


租赁期限: 出厂时间:


设备使用所在地:


四、合同约定内容:


经济方面约定:


具体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安全生产责任约定:


1、乙方提供设备的约定:


⑴须有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等;


⑵明确属国家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备不得出租、使用;


2、对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档案的约定,技术档案应包括:


⑴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⑵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⑶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⑷以上技术档案资料应复印加盖公章后交项目部,并以“一机一档”的方式保管,以备查阅。


3、对甲方的约定:


⑴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⑵甲方应当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设备验收资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⑷制定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⑸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⑹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⑺制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⑻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维护保养方面的约定:


⑴维护保养由 方负责。


维修保养的内容:具体由合同双方根据有关规定、行业标准、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进行约定。


维修保养的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行业标准、设备使用说明书等制定。


⑵甲方应当对在用的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⑶甲方在设备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给出租单位。


5、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约定:


⑴特种作业人员由 方负责。


姓名作业种类操作证号社保号作业时间


注: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间应遵守劳动法规定。


⑵特种作业人员现场劳动纪律、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责任由 方负责。


⑶如果设备产权不是出租单位的,在签订合同时应有该设备产权单位委托出租的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


甲方: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签名


注:非法人代表签名应有法人委托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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