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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公告www.hbzgw.gov.cn

来源:网络推荐 浏览:1064次 时间:2015-06-03

人才是第一资源,海外高层次人才是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的特需资源。近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围绕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新业态发展,大力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吸引了一大批海外人才到湖北省创新创业。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根据中央要求和《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鄂办发(2009)35号〕及《工作细则》〔鄂组通(2009)59号〕,现就2015年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和重点

  坚持服务发展、按需引进、确保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围绕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外引进具有国际国内领先学术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富有产业化发展潜力的科研成果,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重点引进先进装备及智能制造、电子信息、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北斗导航、海洋工程、航空航天、金融管理、文化创意设计等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以及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业态领域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到湖北开办企业的创业人才。

  注重引进经济金融管理、风险投资、国际商贸等领域的高端人才。注重引进非华裔外国专家。

  二、申报类型

  申报人选类型分为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两大类。创新人才是指在湖北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科技创新人才、管理创新人才两大类。创业人才是指在湖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同时,继续通过“外专百人计划”平台,引进到湖北创新的非华裔外国专家。

  三、申报条

  (一)创新人才

  1.科技创新人才

  (1)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0年5月1日后出生),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若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需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学习经历)。

  (2)一般应为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4)一般应在2012年5月1日后到湖北工作(服务),且2015年6月30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到岗工作。引进后应在湖北省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5)申报单位应为申报人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外籍人士可购买商业保险)。

  (6)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申报人专业属于应用科学领域。

  2.管理创新人才

  (1)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0年5月1日后出生),应在海外取得经济金融管理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3年及以上海外相关工作经历。

  (2)在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机构或知名金融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熟悉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实际经济管理经验。

  (3)具有经济金融管理领域相应的执业资格,在金融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4)一般应在2012年5月1日后到湖北工作(服务),且2015年6月30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到岗工作。引进后应在湖北省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5)申报单位应为申报人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外籍人士可购买商业保险)。

 (二)创业人才

  1.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0年5月1日后出生),在海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有3年以上海外工作学习经历)。

  2.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即2010年5月1日以后在湖北创办科技型企业,并于2014年5月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3.有海外创业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运行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技术成果国际国内领先,符合湖北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申报人须为华裔,应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主要股东,并有风险投资跟进。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5.申报人创办企业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外专百人”

  1.申报人应为非华裔外国专家,一般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0年5月1日后出生),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2.一般应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3.一般应在2012年5月1日后到湖北工作(服务),且2015年6月30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到岗工作。引进后应在湖北省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申报单位应为申报人购买保险。

  5.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申报人专业属于应用科学领域。

  四、支持政策及待遇

  1.对“百人计划”创业人才,省级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地方政府相应配套支持;对“百人计划”创新人才和“外专百人”,省级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对“百人计划”入选人才,授予“湖北省特聘专家”称号,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特定的生活待遇,主要有:优先推荐申报中央“千人计划”;优先推荐参评有关荣誉称号和各类奖励;可根据需要聘请担任有关平台和载体的重要职务;依托省引进人才服务窗口,提供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便利服务。

  3.“百人计划”创新人才和“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须按合同约定,在半年内到岗工作,对不能按期到岗的,将暂缓兑现相关政策待遇,用人单位须说明理由,明确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过渡期内仍未到岗的,将取消入选资格。

  4.对引进中央“千人计划”(第十一批以后)、湖北省“百人计划”(第六批及以后)创业类人才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从湖北申报并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人才,作为“湖北省特聘专家”的当然人选,享受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便利服务。从2015年开始,对从湖北申报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创业人才(不含已入选省“百人计划”人选),给予一定的创业配套资金支持;对从湖北之外省市入选创业类中央“千人计划”的人才,到湖北创办企业1年以上,且上年度所创办企业纳税50万元以上,经审核认定,给予一定的创业配套资金支持。

  开放的湖北机遇无限,发展的湖北希望无限。我们热忱欢迎广大海外高层次人才踊跃申报,到湖北干事创业、成就梦想!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详情请登录“湖北组工网”(www.hbzgw.gov.cn)进行查询。联系人:姚磊、王艾,联系电话:027—87234753,8727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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