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夫妻一方付出更多的劳动,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9日通报了一起夫妻离婚时,一方因对孩子尽到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故向另一方要求相应经济补偿的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中一方对孩子尽到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故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院介绍,房某和冯某是夫妻关系,此前房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决或调解与冯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定,房某与冯某于1996年经媒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10月1日生育一子,于1999年2月10日经兰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法院认为,房某、冯某认识后共同生活,生育一子,婚姻感情基础较好,但房某于2003年离家至今,双方分居已达二十年,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定准许离婚的条件,故对房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房某、冯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房某、冯某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房某、冯某可在取得证据后另行主张。
冯某要求房某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房某自2003年离家后未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冯某对孩子尽到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故房某应当给予冯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准许房某与冯某离婚;房某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房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房某、冯某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涉及的是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赡养老人、养育子女而付出更多的家务劳动,是一种使其他家庭成员受益的利他行为,他们的付出虽不像为家庭直接增加收入这样明显,但却为家庭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助力。而夫妻一方在家务劳动中投入越多,势必会使得其在自我发展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减少,故而在离婚时,投入较多的一方会因自身工作能力、经济能力降低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在法律层面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有力地维护了离婚时弱势一方的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应进行综合衡量,充分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家务付出情形、夫妻双方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及当地人人均消费水平等。值得指出的是,经济补偿不同于离婚经济补助,系一种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和认可的权利救济方式,婚姻中,即使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经济状况优于对方,其仍应当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