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是想顺路赚点油钱
或是出于生计的考虑
一些私家车车主
加入网约车司机大军
将用于“家庭自用”的非营运车辆
变为用于“营运”的网约车
如果私家车在跑网约车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会怎么判?
近日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私家车跑网约车
送客完毕返程过程中发生意外
李某于2023年6月购买了一辆新车,并投保了车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2023年11月和12月,李某多次使用该车辆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
2023年12月某日,李某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送客完毕返程途中,为了躲避动物加上路上积雪导致车辆前部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车辆受损,李某受伤。
后李某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车主改变车辆性质
车主:车辆属于自用范畴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投保车辆属于私家车,是非运营性质的投保,李某开网约车的行为使得车辆性质已经发生改变,且李某并未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李某主张,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且自己不是在接客或者送客途中发生事故,属于自用范畴,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给予车辆全损处理。
法院:
车主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
且未向保险公司尽通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李某从事网约车快车业务,是否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
李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时,虽未在运营状态,但是不影响该车辆运营性质的改变。
2.李某从事网约车快车业务,是否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李某驾驶的车辆在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网约车平台的月均订单记录达到100笔左右,被保险车辆的使用频率远超过家庭的自用轿车,显然已构成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3.保险公司在商业项下拒绝赔付保险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李某就其从事网约车快车业务这一情形,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人可以随时通过其收到的信息核对保单信息及保险条款。经查,保险公司在在保险条款中对相关文字均加黑显示,显然已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李某对此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法官的释明下,李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合理性,并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订立了新的保险合同,最终本案以李某撤诉结案。
@车主
在改变车辆用途时
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
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
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转自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