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周期长、情况复杂,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有时无法继续履行,工程处于“半截子”状态。此时,承包人已经为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但由于结算流程复杂或发包人恶意拖延等因素,迟迟拿不到工程款。
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事关建筑行业发展及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工程施工合同终止一年后,发包方还未结算工程款。承包方诉至法院,诉求发包方向其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承包方对2000万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
“半截子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农民工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在工程中,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内容、时间、价款作出约定。2021年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终止案涉工程施工,甲公司在审核确认结算文件后支付工程款。
2021年2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结算文件,甲公司签收后未审核确认。
2022年3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扣除已付工程款后,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2000余万元。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可以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双方未达成上述合意,可参照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情况处理,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
甲公司、乙公司在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关系,亦未就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故乙公司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乙公司于2022年3月起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且甲公司对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并无异议,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亦已届满。
审判结果
法院确认乙公司对甲公司应付工程款2000余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量合格的“半截子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长行使期限及起算点,但如何判断应付工程款的起算点仍然是实践难点。对于工程未完工或完工后未验收的“半截子”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发包人、承包人往往也无法就工程价款支付达成一致,应付款时间难以确定,此时,可以参照工程款利息计付规则,将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故乙公司于2022年3月起诉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法官提示】
建设工程是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重要基础,事关国计民生。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事关建筑行业发展及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半截子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农民工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在工程中,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如果不尽快行使权利,将会损害其他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及交易安全,故法律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
作为承包人,要熟悉法律规定,在工程未竣工结算、但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及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及资料,督促发包人进行结算;发包人怠于结算时,尽快依法维权。
作为发包人,要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与承包人协商确认工程量、工程价款,认识到拖延结算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于“半截子工程”,发包人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等方式,对施工现场、已施工工程量进行证据固定,避免因后续施工或工程改建等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产生争议。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