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结婚时将妻子的名字加在了该套房的房本上。但因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后妻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得一半的房产。丈夫则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婚前财产拒绝将房产平均分割。
对此,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涉房屋由原告分得20%份额,被告分得80%份额。本案中,被告同意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为原告加名,视为被告对自己婚前财产的处分行为。案涉房屋产权目前由原告被告共同共有,被告对自己婚前财产处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考虑到该房屋购房款来源于被告,且登记为共同共有,不视为男方将房屋产权一半份额赠与给原告的明确意思表示,故在双方所有权份额上,予以调整。(广州普法剧场)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