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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时收到的520红包 分手后要还吗?

来源:广州日报 浏览:65次 时间:2022-02-17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热恋时收到的520红包 分手后要还吗?
  案例一:分手后要前男友归还520、1314红包
  在恋爱过程中,小刘常常会给男友小陈发送代表特殊含义金额的红包或者转账款项,如“520”“1314”等,并备注说明“祝老公生日快乐”“老公情人节快乐”等。有的款项转出后,小刘会在微信聊天中对小陈说:“老公,这些钱是给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乐”等。此外,小陈也有过因个人原因向小刘借款,并在收到款项后表示待有钱再偿还。
  双方分手后,小刘要求小陈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59239元,双方争执无果,小刘遂将小陈诉至法院。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与小陈均认可曾存在恋爱关系。从转账详情来看,转账说明备注有“祝老公生日快乐”“老公情人节快乐”等,金额为1314元或520元等特殊金额的转账,认定应为小刘向小陈作出的赠予行为;关于转账后备注为“老公这些钱是给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乐”等,转账说明可以证明系小刘为小陈交房租、基于小陈亲属生日等目的,而向小陈给付款项,故这些转款共计18639元应为小刘赠予小陈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
  除以上款项外,小刘向小陈转账的剩余款项共计40600元。其中,部分转账有小陈的借款意思表示、部分有小刘要求小陈归还的信息为证,法院对小刘向小陈出借40600元的事实予以采纳,判令小陈向小刘偿还借款本金40600及利息。
  案例二:分居后状告前女友归还金手镯
  均为离异的小李和小芳2020年认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之后,因男方小李隐瞒其有女儿的事实,双方分居,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分居后,小芳向小李表示她需要资金,小李为挽回感情,通过微信向小芳合计转账26000元作为出借款。后来,两人重归于好并谈婚论嫁,小李在2021年1月依次购买了金手镯等首饰给小芳。除以上借款及购买首饰的款项,自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间,小李还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小芳,金额合计19752元。去年2月,小芳单方面提出分手,小李要求小芳返还上述财物。后经协调,小李只要求小芳返还金手镯一只和借款22000元。
  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小李与小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庭审中的陈述,在恋爱同居期间,小李曾多次向小芳表达其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小芳进行交往,双方因此见对方父母以及装修准备结婚用的房子。分居后,小李与小芳均认可有挽回感情的意向。因此,该案基础法律关系应属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小芳返还22000元和一只重32.25克的999纯金手镯。
  法官说法
  特殊含义转账通常认定为赠与
  近年来,情侣在分手后因日常生活消费状告对方返还钱财的案例屡见报端。恋爱期间发生的金钱往来,究竟哪些是赠与可以不用还?哪些又需要归还的?
  受访法官表示,日常生活中,恋人之间发生的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礼物都很常见。如果是为对方支付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购买小礼物以及发送带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红包,通常认定是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获赠一方不用返还。
  但如果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表明双方在转账时存在借贷合意,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来处理。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消费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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