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质量纠纷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04年2月,林先生与亚东公司商议,林先生购买位于高新区神仙树北路房屋一套,计127.64平方米。2004年2月16日,林先生与亚东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合同签订后,林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于2005年5月24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林先生购买的是样板房,在林先生购买之前,亚东公司就已经先行装修完毕。林先生购房后,便在该房屋里居住生活。2004年6月中旬,因房屋的卫生间出现质量问题,林先生要求亚东公司进行了修复,但对亚东公司的保修服务质量不满意。2005年7月初,房屋的客厅、阳台、书房、次卧室、主卧室、卫生间、餐厅、厨房、过道等地方均不同程度地出现踢脚线脱层、起泡、吊顶造型变色、墙面龟裂、乳胶漆变色、墙面墙纸脱层、外墙浸水、吊顶扣板变形等装修质量问题。对以上这些问题,林先生曾向亚东公司提出全额返还装修款的要求,亚东公司下属工程部于2005年8月12日向“馨康物管公司紫荆春天物管处”发函,表明不同意林先生要求返还装修款的要求,提出“由物管处找原装修公司进行维修处理”、“将维修费用付给业主自行维修”、“退房”等三个处理意见。林先生对亚东公司下属工程部的上述三个处理意见不予认可,于2005年8月28日向亚东公司发函,要求亚东公司赔偿重新装修费83000元、装修期间临时居住费15000元、因装修而搬家的费用1000元、原装修拆除费用、建渣清运费200元等共计99200元。后来,双方就争议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方式及金额协商未果。林先生于2005年12月12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林先生起诉认为,亚东公司所出售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装修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维修后,还是无法正常适用,没有办法,只好自己找专业的装修公司来重新装修,但为此花费了近10万人民币,但林先生对以上费用的支出,是因亚东公司所出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的,应由亚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亚东公司答辩称,第一,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即装修质量损失费20000元,林先生称经协商亚东公司承诺将维修费用支付原告不符合事实;第二,林先生称找亚东公司时,亚东公司推诿搪塞也不符合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当由亚东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因此本案亚东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而不是赔偿损失,故请求法庭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亚东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林先生装修修复费用22400元、鉴定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