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规范兼职劳动关系的原则与对策
兼职客观上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事实上呈“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势头。劳动法律应扩大信息通道,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最大化;鼓励灵活用工,利用每个可能的岗位来促进就业;支持企业竞争,改造其未来发展计划;为求职者建立联系劳动力市场的服务机制,避免就业歧视和市场对他们的忽略。[18]从用工模式和就业模式多样化发展趋势、促进就业的需要等方面分析,兼职是正常劳动关系之一。中国劳动立法未来应积极规范兼职劳动关系,将其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制定相应规范予以调整,以克服因“无序发展”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规范兼职劳动时应坚持,劳动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享有选择工作的自由;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原则上,劳动者有权自由决定是为一个雇主服务还是同时为多个雇主服务。雇主有选择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由,劳动者有权利选择适当雇主建立劳动关系。雇主招工时,了解求职者个人信息时,不得侵犯求职者的隐私权,不得向求职者询问与工作无直接联系的任何问题,雇主收集了解有关求职者的信息应事先公布方法和程序。选择录用求职者应基于客观因素公平决定,个人经济状况、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不得成为影响被录用的因素。
未来劳动合同立法规范兼职劳动时,首先,应强调签订兼职劳动合同,将其纳入规范化劳动关系管理之中,公平保障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其次,应建立兼职的基本劳动基准。为了平衡多重劳动关系各方利益,保证劳动者有足够休息维护其健康,兼职劳动需限定最高工时。其三,规范兼职劳动关系各方的社会保险义务和权利。笔者赞同“一人一户,一人多保”的建议,同[19]即一个劳动者只能开设一个社会保险资金帐户,但可以由多个用人单位为其投保社会保险,体现“多劳多得”,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保障劳动者的付出与获益、各用人单位的付出与获益均基本相当。其四,限制某些类型的兼职,以保证公平竞争。例如,禁止国家公务员兼职某些特定行业或岗位;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可以约定劳动者不得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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